一、申請條件
1 、家境清寒屬實且具鄉鎮市公所核定之低收入
2 、學業總平均(以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之成績為準) 80 分以上,且體育成績乙等( 70 分)以上。
二、申請時間: 112/10/01 至 112/10/31 止(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並繳交下列文件
1 、在學成績單
2 、鄉鎮市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書
3 、近六個月內全戶戶及謄本或詳細記事版戶口名簿影本
4 、請附住宅位置圖(請註明明顯建築物名稱或路標)及聯絡電話,以便於家庭訪視
四、申請辦法:有意申請同學請於 10/20 前至教務處領取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