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花蓮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 |
| 二、 | 相關遴選事項說明如下: |
| (一) | 旨揭表件請務必經過單位主管及校長核章。 |
| (二) | 111 學年度續任輔導員請務必送件,未送件之輔導員 111 學年度將不予續聘。 |
| (三) |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11 年 6 月 15 日止,有意願之教師請將遴選表核章後紙本(免備文)送至課程教學科承辦人,並將核章後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寄至 theshow1026@hlc.edu.tw 。 |
| (四) | 有關可編輯檔案可至本縣精進計畫網站下載(http://community.hlc.edu.tw/index.p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