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02975 號函辦理。 |
| 二、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 93 年起,每年協助部分縣市政府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以下稱外師)至公立國民中小學服務, 111 學年度除持續辦理前揭計畫,為配合 2030 雙語國家政策,國教署擴大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自 110 學年度起於國中小教育階段增加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協助各地方政府提升英語教學品質,藉由中師與外師協同教學,提升學生英語口說能力、本國教師英語教學知能,並建置英語口說環境。 |
| 三、 | 有關 111 學年度本縣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
| (一) | 110 學年度獲核定旨揭二項計畫之學校: |
| 1、 | 110 學年度獲核定旨揭二項計畫且已媒合到外籍教學人員: |
| (1) | 如 111 學年度欲續辦計畫且續聘同一外籍教學人員者,無須再提報新申請計畫,僅需提送 110 學年度期中執行成果報告。 |
| (2) | 如 111 學年度欲續辦計畫惟請求更換外籍教學人員者,需重新提報申請計畫。 |
| 2、 | 110 學年度獲核定旨揭二項計畫,惟外籍教學人員未獲媒合到校:將保留計畫通過資格至 111 學年度辦理,且免再次提報 111 學年度計畫。 |
| (二) | 111 學年度新申請學校,請依本府辦理期程及規定提報計畫申請。 |
| (三) | 有申請 111 學年度部分領域雙語教學計畫之學校,如欲申請前瞻外師計畫,請提報本計畫。並俟部領計畫核定後,始得辦理外籍教學人員相關計畫。 |
| 四、 | 請學校於今年(111)2 月 18 日(五)前將計畫 PDF 檔及 3 分鐘學校簡介影片傳送至信箱 shengchi3050@gmail.com ,以利本府上傳計畫網站。 |
| 五、 | 續辦計畫且續聘同一外籍教學人員之學校,請將執行成果報告 PDF 傳送至上述信箱。 |
| 六、 | 申請旨揭計畫之注意事項 |
| (一) | 學校申請條件,說明如下: |
| 1、 | 學校英語文教師需與外籍教學人員協同教授英語。 |
| 2、 | 學校應辦理中外師觀摩或研習等活動,並鼓勵外師加入英語文教師專業社群,共同備課議課觀課。 |
| 3、 | 學校應提出藉由外籍教學人員建置英語口說環境及活動之規劃,以提供學生多元英語學習環境。 |
| 4、 | 學校應能提出相關規劃,進行當地人文特色及國外學習資源。。 |
| 5、 | 均符合上述條件者,以偏鄉學校優先申請。 |
| (二) | 外籍教學人員聘任得採合聘方式辦理,並以 2 校合聘為原則,惟主、合聘學校需分別向國教署申請聘僱許可。主、合聘學校應審酌外籍教學人員往返合聘學校路程時間,視實際需求核減外籍教學人員授課節數。 |
| (三) | 獲配外籍教學人員之學校應積極辦理本案,並應派員參與外籍教學人員各項研習與會議,學校辦理及參與情形,將列為國教署下一學年度是否補助之重要參據。 |
| (四) | 為提高教學人員至學校服務意願,請提供 3 分鐘學校簡介影片,並請將影片檔併同計畫 PDF 檔於申請時提交。 |
| (五) | 另國教署為確保外籍英語教學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學校現行已有配置外籍英語教師者,不得重複配置本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
| 七、 | 有意願(新)申辦學校,請於 1 月 25 日前協助填寫表單 |
|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ZtZz0LkaE5qlG07oz-1_46y8tr0e7b7A-rcAokR7Da0cKsA/viewform |
| 八、 | 110 學年度已申辦學校,請於 1 月 25 日前協助填寫表單 |
|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blSyXzDY1D8icrZayW45k6RpET1w1TI46U59vIv8M7aXqCA/viewfor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