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5 月 2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45688 號函暨立法院第 10 屆第 3 會期第 7 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高金素梅立委質詢事項辦理。 |
| 二、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請各校應運用行政活動及校園空間,推動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 |
| 三、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規定:各校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
| 四、 | 為推廣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有關原住民族相關文化活動或課程請彈性納入國、高中階段之服務學習(例如:學生擔任原民相關文化活動之志工服務學習等)。 |
| 五、 | 為落實原教法全民原教精神,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師輔導學生建置學習歷程檔案時,得上傳與自身族群相關之「課程學習成果」或「多元表現」資料;俾利促進全體學生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惟請應確實尊重學生上傳之意願及件數,給予學生上傳檔案之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