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5 月 1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60653 號函辦理。 |
| 二、 | 為整備 111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部定課程,國教署於 110 年 4 月 14 日召開「十二年國教課綱有關原住民族語文課程及教材諮詢會議」完竣,會中專家學者及縣市代表,建議降低族語認證級數或原住民族藉正式教師透過族語文研習,可教授族語文課程。 |
| 三、 | 為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文師資相關配套,針對下列問題,貴校若有相關意見請於 110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班前(免備文)將電子檔傳至承辦人劉康正輔導員電子信箱(若無意見則免回覆),俾利本府彙整相關建議後函轉國教署辦理後續政策規劃: |
| (一)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族語師資資格,目前均須具備族語高優級認證,依各教育階段學習需求,得否規劃不同級別認證,如:國小中低年級為中級、高年級至國中階段為中高級、高中則為高優級。 |
| (二) | 部分專家學者建議,為解決目前族語師資人力需求,建議通過中級或中高級,並修習族語學分班 20 學分班完畢人員,即可教授學校族語課程。 |
| (三) | 原住民族籍正式教師以通過固定時數的族語文研習,教授族語文課程,建議實施教育階段,以國中小為主,抑或者高中以下學校均可辦理。 |
| 四、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文師資人力意見表」電子檔 1 份。 |
| 五、 | 本案涉 111 學年度本土語文師資案,請學校務必評估現況進行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