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4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33935 號函辦理。 | 
| 二、 | 查「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下稱該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 
| (二) | 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 
| 三、 | 另查該注意事項第 7 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 
| (一) | 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 
| (二) | 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 (三) | 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 
| (四) |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 
| (五) |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 
| (六) | 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 
| 四、 | 各校應依教育部於 109 年 5 月 26 日函頒之「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落實課程及教材審核機制,避免教授類似爭議性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