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三、申請學生依照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先繳交至教務處初審,教務處依限寄(送)至縣府教育處辦理複審,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申請案,本校辦理時間於 110 年 3 月 3 日止。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含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及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本校進行初審時間於 110 年 3 月 15 日止,個人及團體僅能擇一申請,若同時申請者將取消資格。
(三)為鼓勵優秀傑出學生,若符合學業及才藝優秀獎學金之資格者,可同時提出申請。
四、依 109學年度第 1 學期各校報送之錯誤態樣,請確實檢視並依規定辦理以下事項:
(一)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之表件:
1、申請書:表中「申請人」欄位請申請學生親自簽名。
2、身分證明文件: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開學前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如為低收入戶者另檢附 110 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及獎懲紀錄,國小如無獎懲紀錄則免附(請確依規定審核學生成績是否符合申請門檻)。
(二)申請才藝優秀獎學金之表件:
1、申請書:表中「申請人」欄位請申請學生親自簽名。
2、身分證明文件: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開學前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3、前一學期獎懲紀錄,國小如無獎懲紀錄則免附。
4、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 109年 4 月 16 日至 110 年 4 月 15 日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證件文件影本。
5、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 109年 4 月 16 日至 110 年 4 月 15 日參加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證件文件影本。
6、競賽手冊(為利複審,個人及團體皆須檢附)。
(三)所需檢附之各項文件(含身分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成績證明、獎懲紀錄、獲獎獎狀或其他獲獎證明、競賽手冊…等),如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四)另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 109學年度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