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 109 年 12 月 3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1431 號函辦理。 |
| 二、 | 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
| 三、 | 實施計畫請至本府客家事務處網站( https://hk.hl.gov.tw/)下載查詢,歡迎踴躍向客家委員會申請,期限為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收件地址:( 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