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文重點如下:
(一)旨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 QA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均適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亦適用。
(二)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6 點略以,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 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暫未參照。
二、補充公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150701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