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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
| 主旨: |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之案例,請加強宣導,請查照。 |
| 一、 |
按本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本應公正無私,避免瓜田李下,俾提升人民對廉能政府之信賴,合先敘明。 |
| 二、 |
由於廉政署近年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裁罰案件常見違規如:公職人員未自行迴避配偶或二親等親屬之人事任用、考績評核或財產上之利益,類此態樣多數為公職人員因誤解法令或心存僥倖心理,因一時失慮而遭受金額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之罰鍰。爰檢附參考案例請利用公開會議或適當方式向公職人員宣導利益衝突迴避之觀念,以降低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發生,避免公職人員遭受高額裁罰。 |
| 正本: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 |
瀏覽資訊:王憶慈(107/03/20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