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健康檢查名冊如附件。
一、請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予人事室,以便人事室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至遲於當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二、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在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前提下,各機關學校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給予公假一日,教師課務請自理,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三、受理健康檢查之醫療院所:
(一)健康檢查相關資訊請至公務福利 e 化平台(https://www.dgpa.gov.tw/eserver/index?mid=437)查詢。
(二)請符合資格並有意願之同仁自由選擇健康檢查醫院或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上開醫療醫構名單可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http://www.csptc.gov.tw)首頁/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