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該署補助或委辦之各項賽事活動,應落實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並於活動現場張貼「禁止性騷擾」海報(如附件),及載明貴單位性騷擾申訴專線及管道,並於活動場所公開揭示以公告周知。
(二)辦理該署補助或委辦之各項賽事活動,應落實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並於活動現場張貼「禁止性騷擾」海報(如附件),及載明貴單位性騷擾申訴專線及管道,並於活動場所公開揭示以公告周知。
(三)倘經查貴單位有上開情形者,該署將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得要求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或委辦款,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