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張恩綺 傳真: 03-8462787 電話: 03-8462860#275 電子信箱: enchi0809@gmail.com |
受文者:花蓮縣立花崗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 107000740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 、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 2 、推薦名冊。 3 、具體事蹟表。 |
主旨: | 檢送「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1 份,請踴躍推薦,於 107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前將具體事蹟表( word 檔)、佐證資料(pdf 檔)及照片(jpg 檔)傳至 enchi0809@gmail.com ,並依說明函送紙本資料各一式 6 份至本府教育處,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001286 號函辦理。 |
二、 |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
(一) | 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
(二) | 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
三、 | 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
四、 |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檔案。 |
(二) | 請將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掃描成 pdf 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 10 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 20mb 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
(三) | 具體事蹟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
(四) | 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 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 1 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 張(橫式、直式各 1 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 3mb-8mb ,照片清晰度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
五、 |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推薦單位確實查證,本府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
六、 | 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 1 份,電子檔請至良師興國網站/資料下載。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