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2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60140881 號函辦理。
二、為早期發現結核病人,避免校園群聚感染,須要衛生單位與教育單位共同合作,爰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0 條、第 4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學校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應依該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報告當地主管機關(結核病為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應於 1 週內完成)。
三、爰請學校依旨揭流程,於辦理新生/定期體檢胸部 X 光檢查(國中、小視需要辦理),發現與結核病相關異常者(活動性肺結核有空洞、活動性肺結核無空洞、活動性肺結核肋膜積水、疑似肺結核、 X 光結果為「其他異常」且診斷結果說明含「肺浸潤」等),通知學生就醫複診或轉介治療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通報校安系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聯繫窗口名單請參閱旨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