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機關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 03-8462776 電話: 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 ally@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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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花崗國民中學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060242431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 附件: | 1 、教育部令。 2 、修正條文。 |
| 主旨: | 轉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業經教育部於 106 年 12 月 19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060165706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165706E 號函辦理。 |
| 二、 | 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涂淑雯小姐(電話: 02-77365662 )。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五十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