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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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花崗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060235421A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 、校長甄試簡章。 2 、國中積分表。 3 、國小積分表。 4 、切結書。 5 、積分審查委託書。 6 、申覆書。 |
主旨: | 檢送本府核定之「花蓮縣 106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簡章」、「積分表」等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作業: |
(一) | 採親自報名,因另有要事,無法親自前來者,請附委託書。 |
(二) | 時間-106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 |
(三) | 地點-本府教育處第 2 會議室(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 |
(四) | 原住民族籍教師於報名審查時,積分表上如勾選以原住民族籍身份報考並於筆試階段加分,由教育處彙整後統一造冊經由戶役政系統方式取得證明,另依查證結果辦理筆試階段加分作業。 |
(五) | 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教師,應依本縣培訓計畫規定提出佐證資料,例如學校聘請擔任調查人員公文、簽到表等,俾利採計積分之認定。 |
(六) | 經歷中關於「童軍教育活動」採計標準,請提供童軍會/女童軍會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
三、 | 甄試作業: |
(一) | 甄試方式-積分審查、筆試及口試 3 項。 |
(二) | 成績計算-積分占 30﹪、筆試占 40﹪【原住民族籍考生得分加乘 10%】、口試占 30﹪。 |
(三) | 筆試日期-107 年 1 月 21 日(星期日)。 |
(四) | 口試日期-107 年 1 月 28 日(星期日)。 |
(五) | 甄試地點-花蓮縣立自強國民中學(花蓮市裕祥路 89 號)。 |
(六) | 進入第二階段口試人數,為預計錄取人數之 2 倍,但筆試成績未達 50 分者不得進入口試。錄取基準為積分與筆試【原住民族籍考生得分加乘 10%】成績之加總,如遇該二項加總同分者,則增額錄取進入第二階段。 |
(七) | 預計錄取人數-國民中學校長 3 名、國民小學校長 6 名,以上得不足額錄取。 |
四、 | 另特別提醒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教師,具備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之第 6 條或第 7 條資格者,得經本府(教育處)同意,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試。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