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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5年國中教育會考5A等級以上學生共計22名,花蓮縣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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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精熟程度比例18.92%18.65%29.19%12.16%15.41%

906陳兆宏 5A10+ 作文5

912余 嘉 5A10+

914謝佩臻 5A10+

902蘇奕愷

903陳品帆

904彭子庭

905蔣昇和

905周沛蓉

905鄭瑀安

906江彥臻

907張晏寧

908彭主豪

909林柏翰

909林玉楓

909林朝智

910謝尚橙

910呂芃澔

910溫婕伶

911王祉傑

911張 婷

912彭子宸

914王苡澄

李美慧 - 人事室 | 2023-03-06 | 點閱數: 281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416672 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其中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係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考量停(休)職公務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是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
三、 檢附銓敘部函及部法一字第 11255416671 號令各 1 份。
  • 376550000A_1120042361_ATTACH1.pdf
    1) 376550000A_1120042361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20042361_ATTACH2.pdf
    2) 376550000A_1120042361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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