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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4年國中教育會考5A等級以上學生共計14名


本校114年國中教育會考5A等級以上學生共計14名
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精熟人次7775955462
比例21.1%19.9%25.3%14.4%16.5%

901林莛倞 5A4+ 作文5

902許楚悅 5A4+ 作文5

903龔宥恩 5A4+ 作文4

904石謙信 5A8+ 作文5

904張愷玲 5A6+ 作文5

905廖宥鈞 5A3+ 作文4

905董芷瑄 5A4+ 作文4

906吳秋儒 5A8+ 作文6

906謝佳桓 5A8+ 作文5

907梁恩禔 5A5+ 作文5

909梁朝博 5A1+ 作文4

910賴璽恩 5A4+ 作文5

911廖湧勝 5A9+ 作文5

914蔡甄庭 5A4+ 作文5

李美慧 - 人事室 | 2022-10-19 | 點閱數: 290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0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22140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 111 年 9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119906547 號函副本辦理。
二、 上開大陸委員會來函意旨如下:
(一)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且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
(二) 查中國大陸《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24 條並規定:「......台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規定。」公務員報考中國大陸國家司法考試及參加實習,恐有認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
(三) 另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進入中國大陸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現階段政府並未開放公務員赴陸進修,且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機關相關實習訓練工作,並由陸方對我方公務員進行考核,此舉將對國家整體利益及尊嚴造成重大傷害。
(四) 綜上,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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