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呂蘭英 電話: 8462860*355 電子信箱: oiasmi@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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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花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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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 1110185064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376550300I_1110026585_prin ( 376550000A_1110185064_ATTACH1.pdf ) |
| 主旨: | 轉知有關 COVID-19 疫苗追加劑(booster dose)接種間隔調整為與上一劑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自本(111)年 9 月 12 日起實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花蓮縣衛生局 111 年 9 月 12 日花衛疾字第 1110026585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1 年 9 月 8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473 號函及本年 9 月 5 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111 年第 7 次會議」決議,因應變異株及疫情可能升溫影響,建議調整追加劑(包含現行單價及次世代雙價疫苗)接種間隔為「與上一劑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包含: |
| (一) | 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及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確診後亦需間隔 3 個月(84 天)後接種。 |
| (二) | 12 歲至 17 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亦調整為與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
| 三、 | 依上開接種建議,自本年 9 月 12 日起追加劑接種作業調整如下: |
| (一) | 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之間隔維持現行「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 |
| (二) | 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之間隔由現行「間隔 5 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 |
| (三) | 12 歲至 17 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由現行「間隔 5 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
| (四) | 確診後維持現行「自發病日起至少間隔 3 個月(84 天)後接種」。 |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