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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5年國中教育會考5A等級以上學生共計22名,花蓮縣最佳~!


本校115年國中教育會考5A等級以上學生共計22名,花蓮縣最佳~!
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精熟程度比例18.92%18.65%29.19%12.16%15.41%

906陳兆宏 5A10+ 作文5

912余 嘉 5A10+

914謝佩臻 5A10+

902蘇奕愷

903陳品帆

904彭子庭

905蔣昇和

905周沛蓉

905鄭瑀安

906江彥臻

907張晏寧

908彭主豪

909林柏翰

909林玉楓

909林朝智

910謝尚橙

910呂芃澔

910溫婕伶

911王祉傑

911張 婷

912彭子宸

914王苡澄

李美慧 - 人事室 | 2022-07-22 | 點閱數: 414
一、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7 月 1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14202189B 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 10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審查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時通過 1 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
三、 依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意旨,係為利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並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爰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者得接受商業代言。是以,基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衡平,爰規定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得接受商業代言及其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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