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呂蘭英 電話: 8462860*355 電子信箱: oiasmi@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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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花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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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9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 1110111958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0067077A00_prin 、 0067077A00_ATTCH 、 0067077A00_ATTCH 、 0067077A00_ATTCH 、 0067077A00_ATTCH ( 1110111958_ATTACH1.pdf 1110111958_ATTACH2.pdf 1110111958_ATTACH3.PDF 1110111958_ATTACH4.PDF 1110111958_ATTACH5.pdf ) |
| 主旨: | 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製作之「紫外線消毒燈使用須知」文宣 1 份,請加強宣導,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6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67077 號函辦理。 |
| 二、 | 請貴校加強宣導使用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 (一) | 使用前應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並依說明書要求使用產品。 |
| (二) | 避免眼睛直視紫外線燈管或直接照射肌膚。 |
| (三) | 如產品配備有紫外線防護眼鏡,使用前應檢查眼鏡是否完好,並正確佩戴。 |
| (四) | 應在無人、無動/植物的情況下使用。開燈後迅速離開消毒區域,避免受到紫外線輻射;並設定定時功能,且應於定時關閉後才能進入消毒區域。 |
| (五) | 對於手持型紫外線消毒燈(棒),使用過程中不可對人體肌膚及眼睛部位照射。 |
| (六) | 避免兒童、或無法理解正確使用方法的對象使用。 |
| (七) | 勿作為捕蚊燈或一般照明燈使用。 |
| (八) | 如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所用燈管是低壓汞燈(從外觀看燈管類似日光燈,但玻璃管是透明的)且未標示「無臭氧」,則消毒完成後通風至少 30 分鐘才可進入。 |
| 三、 | 若有使用疑義,請撥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7-123 洽詢。 |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