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比賽日期: 111年 6 月 1 日,禮拜三,第六、七節。
二、評審標準
1、音量咬字: 40%;默契節奏與表演性: 40%;儀態臺風: 20%。
三、比賽時間
1、每隊比賽時間為 5分鐘。超過 6 分鐘停止表演。
2、每隊上臺後,自表演開始計時 ,於 4分 30 秒時按鈴「一短聲」提醒,
5分 30 秒時按鈴「二短聲」提醒, 6 分鐘按鈴「一長聲」停止表演。
四、獎勵方法
1、獎狀:前三名每名選手各 1張,佳作四組每名選手各 1 張。
2、獎勵:第一名兩人共 600元禮券,第二名兩人共 400 元禮券,第三名兩人共 200 元禮券。獎金每組兩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