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10 日臺教學(二)字第 1112801578A 號函 辦理。
二、有意參加旨揭獎項評選之學校及學輔工作人員(含國立小學),請於 111 年 4 月 30 日前,以校為單位提報,並檢附薦送一覽表紙本 1 式 1 份、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 1 式 3 份,無須裝訂,依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寄(送)本府教育處;前開資料(含相片檔)電子檔併寄承辦人信箱(trshiang@hlc. edu.tw)彙辦。
三、上(110)年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提報項目如下:
(一)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成效卓著、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者。
(二) 特殊貢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廣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三) 傑出人員獎:
四、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五、「卓越學校」部分,請確實填列學校 108 年至 111 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欄,及檢附佐證資料。
六、檢附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定執行期程、初選薦送遴選名額一覽表及填寫說明( 含薦送一覽表、遴選表及 108 年至 110 年表揚名單)各 1 份,或逕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學務工作專區」下載使用(網址: https://reurl.cc/qO6y1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