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5 月 1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58715 號函辦理。 |
| 二、 | 國教署為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增列新住民語文為語文領域課程,確保及增進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
| 三、 | 有意參與新住民語文教材試教之學校,請於 110 年 6 月 11 日至《教育部國教署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http://newres.pntcv.ntct.edu.tw/29)教材試教》線上申請,應填報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學期計畫書(含經費),下載計畫書核章並上傳,國教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 |
| 四、 | 申請學校資格: |
| (一) | 己參加 109 學年度試教計畫者。 |
| (二) | 欲參加泰語、柬埔寨(高棉語)、馬來語、菲律賓語、緬甸語第 7 冊(含)以上冊數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試教計畫者。 |
| (三) | 欲參加越南及印尼第 9 冊(含)以上冊數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試教計畫者。 |
| 五、 | 試教學校由國署補助教學學校所需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教學指導教師鐘點費(教學指導、觀課及議課)、材料費、膳費、雜支等相關費用;於一般地區國小及國中每班開辦經費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4 萬元,離島地區每班不得超過 6 萬元。 |
| 六、 | 申請資料公告於《教育部國教署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http://newres.pntcv.ntct.edu.tw),最新消息》,請有意申辦之學校逕自上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了解本計畫作業流程及內容。 |
| 七、 | 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國立南投高商蔡育婷專任助理,電話(049)2222269 分機 6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