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
二、按前述要點第五點規定,教師公假、公差所遺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並得視經費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但經核准以公假進修者,不適用本點規定。
三、茲以本校年度兼代課費用十分有限,教師如有符合公(差)假事由者,本校同意依教師請假規則、本縣國內出差要點規定核給公(差)假;惟課務排代部分,除經本校指派參加與校務或是本職業務有關之研習、會議等等,由本校公假排代及核支代課鐘點費外。其餘以相關團體或是個人身分參加與本職業務無關之研習、會議,其課務及代課鐘點費請自理,但來文機關或是學校同意全額補助請公(差)假者代課鐘點費者,本校始配合先行排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