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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5年國中教育會考5A等級以上學生共計22名,花蓮縣最佳~!


本校115年國中教育會考5A等級以上學生共計22名,花蓮縣最佳~!
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精熟程度比例18.92%18.65%29.19%12.16%15.41%

906陳兆宏 5A10+ 作文5

912余 嘉 5A10+

914謝佩臻 5A10+

902蘇奕愷

903陳品帆

904彭子庭

905蔣昇和

905周沛蓉

905鄭瑀安

906江彥臻

907張晏寧

908彭主豪

909林柏翰

909林玉楓

909林朝智

910謝尚橙

910呂芃澔

910溫婕伶

911王祉傑

911張 婷

912彭子宸

914王苡澄

公告 陳彥文 - 學務處 | 2018-10-12 | 點閱數: 1560

依屏東縣政府 107 年 8 月 10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728534400 號
函詢事項辦理周知。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1 條第 3 項、第 3
0 條第 1 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權限歸屬學校所設性
平會。事件經學校調查處理完成,由學校依性平法第 31 條
第 3 項規定通知處理結果(包含議處結果及事實認定),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開處理結果不服者,自得依性平法
第 32 條先提出申復,由學校依防治準則第 31 條規定另組申
復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倘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
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得要求學
校性平會應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或請學校重為決定。另
依同法第 35 條規定,對於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學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三、針對近期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申訴程序及申訴
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評議範圍疑義,說明如下

(一)按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校園
性別事件之申復,應俟該事件處理之結果作成,方得提
起(教師案件之申復時點,並請依本部 101 年 4 月 9 日臺訓
(三)字第 1010039771 號函辦理);又申請人或行為人
(為教師身分者)欲依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教
師申訴,應俟申復結果作成後,方得就申復結果不服,
提起教師申訴。故學校尚未通知處理結果(包含議處結
果及事實認定,議處結果亦包括學校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之議處決定)時,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程序尚未完結,
申請人或行為人尚無從就調查程序中所為之調查報告不
服而循序提起申復、申訴。
(二)次按性平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與
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法既有明文,而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之專家委員
亦均具有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專業背景,基於尊重其不
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令授權之專屬性,應認該專家委
員對於調查屬實之行為判斷,應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故
申評會於評議性平法有關申訴案件時,除有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情事,或其判斷涉有違法情事,例如(1)性平會
組織未合法(2)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3)出於錯誤之事實
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4)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
反不當連結之禁止(5)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6)
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
益原則等(7)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明顯錯
誤(8)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
上位規範等情形時,應於評議書指摘列明,發回學校重
為適法之處置,否則即應尊重調查報告所為之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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